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說明
一. 申請資格:
1. 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,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- 年齡未滿80歲,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(巴氏量表),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。
- 年齡滿80歲以上,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(巴氏量表),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。
- 年齡滿85歲以上,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(巴氏量表),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。
-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。
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 | |
1. 平衡機能障礙…第二類【03】 | 7.先天代謝異常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第一~八類【16】 |
2.智能障礙………..第一類【06】 | 8.其他先天缺陷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第一~八類【16】 |
3.植物人…………第一類【09】 | 9.精神病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第一類【12】 |
4.失智症…...第一~八類【16】 | 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;但曾聘過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)第七類【05】 |
5.自閉症…………第一類【10】 | 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;但曾聘過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)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第一~八類【15】 |
6.染色體異常….第一類【11】 | 12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11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
2. 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增加1人:
-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。
-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(巴氏量表)為0分,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3. 申請重新招募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
- 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,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。
-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,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、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。
-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,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、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、植物人相關證明。
二. 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:
1. 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,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- 配偶
- 直系血親
-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
- 一親等之姻親
-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
-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,應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我國居留。
三. 應備文件:
1. 申請人、被照顧人之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;前項親屬關係除配偶及直系血親外,需加附關係人之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。
2. 若外勞工作地非申請人、被照顧人之戶籍地址,需加附共同居住證明。
3. 失能診斷證明書(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)或殘障手冊影本。
4. 委任契約書。
四. 申請說明:
符合前項條件者,應先向當地縣市長照中心申請諮詢服務(含持殘障手冊/重招免評),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服務(推介本國籍看護工)後,可於開表60日內申請招募許可。
五. 外傭在台費用負擔說明:
1. 雇主負擔部份
項目 | 金額 | 備註 |
外傭基本薪資 | NT 17,000/月 | 勞委會規定每月固定薪資 |
加班費(暫估4天/月) | NT 2,268/月 | 以當月週日天數計(567元/日) |
就業安定費 | NT 5,000/月 | 家庭幫傭 (外籍人士專案10,000/月) |
健保費 | NT 1,047/月 | 雇主負擔部份 |
以上小計 | NT 25,315/月 | |
意外險 | 30 萬意外險 | 外傭身故雇主負擔 |
年假(7天/年) | NT 3,969/年 | 工作滿365天後始具資格 |
回程機票 | NT 9,500/案 | 工作滿期需由雇主付負擔 |
2. 外傭負擔部份
項目 | 金額 | 備註 |
健保費 | NT 325/月 | 外傭自負部份 |
體檢費 | NT 2,000/次 | 含接送 |
居留證費/年 | NT 3,000/案 | 1000元*3年 |
六. 申請引進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,自文件備齊跨國申請流程約需4個月,建議可提前計劃安排,以便有充裕時間謹慎挑選女傭(印尼、菲律賓、越南)、仲介公司及業務人員。
七. 本公司擁有專業的服務人員、部門齊全、管理完善,翻譯老師可到府溝通、輔導;若有意向之雇主(申請人)可立即與我司連繫、咨詢。
祝福您 閣家平安!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奧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
咨詢專線:02 7732-5761
公司地址: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25-3號1樓
EMAIL: info@owtel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