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說明


一. 申請資格:

1. 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,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
  • 年齡未滿80歲,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(巴氏量表),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。
  • 年齡滿80歲以上,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(巴氏量表),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。
  • 年齡滿85歲以上,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(巴氏量表),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。
  •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。

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
1. 平衡機能障礙…第二類【03】7.先天代謝異常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第一~八類【16】
2.智能障礙………..第一類【06】8.其他先天缺陷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第一~八類【16】
3.植物人…………第一類【09】9.精神病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第一類【12】
4.失智症…...第一~八類【16】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;但曾聘過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)第七類【05】
5.自閉症…………第一類【10】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;但曾聘過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)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第一~八類【15】
6.染色體異常….第一類【11】12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11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
2. 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增加1人:

  •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。
  •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(巴氏量表)為0分,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
3. 申請重新招募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

  • 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,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。
  •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,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、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。
  •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,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、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、植物人相關證明。

二. 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:

1. 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,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
  • 配偶
  • 直系血親
  •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
  • 一親等之姻親
  •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
  •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,應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我國居留。

三. 應備文件:

1. 申請人、被照顧人之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;前項親屬關係除配偶及直系血親外,需加附關係人之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。

2. 若外勞工作地非申請人、被照顧人之戶籍地址,需加附共同居住證明。

3. 失能診斷證明書(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)或殘障手冊影本。

4. 委任契約書。

四. 申請說明:

符合前項條件者,應先向當地縣市長照中心申請諮詢服務(含持殘障手冊/重招免評),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服務(推介本國籍看護工)後,可於開表60日內申請招募許可。

五. 外傭在台費用負擔說明:

1. 雇主負擔部份

項目金額備註
外傭基本薪資NT 17,000/月勞委會規定每月固定薪資
加班費(暫估4天/月)NT 2,268/月以當月週日天數計(567元/日)
就業安定費NT 5,000/月家庭幫傭 (外籍人士專案10,000/月)
健保費NT 1,047/月雇主負擔部份
以上小計NT 25,315/月
意外險30 萬意外險外傭身故雇主負擔
年假(7天/年)NT 3,969/年工作滿365天後始具資格
回程機票NT 9,500/案工作滿期需由雇主付負擔

2. 外傭負擔部份

項目金額備註
健保費NT 325/月外傭自負部份
體檢費NT 2,000/次含接送
居留證費/年NT 3,000/案1000元*3年

六. 申請引進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,自文件備齊跨國申請流程約需4個月,建議可提前計劃安排,以便有充裕時間謹慎挑選女傭(印尼、菲律賓、越南)、仲介公司及業務人員。

七. 本公司擁有專業的服務人員、部門齊全、管理完善,翻譯老師可到府溝通、輔導;若有意向之雇主(申請人)可立即與我司連繫、咨詢。

祝福您 閣家平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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